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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创投带头杀入公募基金大资管时代重塑PE行业格局

发布时间:2020-03-11 09:37:24 阅读: 来源:酒柜厂家

深创投带头杀入公募基金:大资管时代重塑PE行业格局上海证券报赵晓琳 朱方舟导语: PE界对PE机构是否会积极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的看法并不统一,但对于“大资管”模式日渐清晰却是大家共识,亦认为这对于中国大金融市场化而言,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证监会18日发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明确表示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这对于那些意欲延伸产业链的PE/VC巨头而言,无疑是一则重大政策利好。

不过本报记者昨日多方采访发现,PE界对PE机构是否会积极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的看法并不统一,但对于“大资管”模式日渐清晰却是大家共识,亦认为这对于中国大金融市场化而言,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PE涉足公募基金三大门槛算不算高?

《规定》第十六条指出:“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对此,深创投有关人士表示,设置这些准入门槛很有必要。近年来,VC/PE行业鱼龙混杂,这实质与真正意义上的专业投资管理人的偏差较大。虽然目前二级市场的公募基金规模亦参差不齐,但由于开展公募业务是一项面对不特定投资人群的投资行为,较私募基金的LP而言,公募基金LP的抗风险能力小,因此必然要对基金管理人及团队提出更高要求。

不过,业界对该新规标准的“高低”持有分歧。

首先,“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大部分VC/PE机构主要参与股权投资,并没有证券投资经验,因此,绝大多数VC/PE机构短期内无法进入到公募证券投资领域。但自2009年已有部分VC/PE机构投资项目上市,即可算有着参与二级市场业务的经验,这部分机构将有可能成为第一批“吃螃蟹”的机构。

其次,“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业内分析师张国兴认为,VC/PE机构涉及证券资产管理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所投资企业IPO,除2012年外,2010年及2011年IPO情况较好,市盈率也相对较高;二是通过对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按照这两条统计口径来看,此条规定对大型VC/PE机构并不构成太大的限制,但对于中小机构而言,难度仍不小。

第三,“VC/PE机构应该是基金业协会会员”。据了解,目前已有部分VC/PE机构加入了基金业协会,如弘毅、深创投、中信并购基金、久银投资、深创投、同创伟业、新沃投资、中科招商、复星、赛富、君丰等十余家VC/PE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有业内人士认为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亿”,并不是简单地要求VC/PE的资金管理规模;即按照狭义的“股票”方为“证券”——PE/VC机构须持有投资项目上市,或者是通过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增等方式持有的股票资产;这样的门槛其实并不算低,目前国内符合要求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投机构可能并不太多。

但也有很多业内人士并不认同上述理解。如,在新沃资本董事长朱灿看来,“证券资产”应该宽泛理解;“从去年允许公募基金进军PE,到如今PE可以进军公募,大资管的方向是越来越明确的,市场化趋势是越来越明显的;在讨论修订基金法时,业内也热烈讨论过证券的定义。在这种背景下,宽泛理解更适宜。”

从VC/PE行业内部来讲,该《规定》的出台将会加剧行业内部的分化程度也不同。“一方面是规模分化,如大型机构由于自身实力较强,一旦开展公募基金领域的投资,资产规模将会更加庞大;另一方面是方向分化,随着时间的推移,一部分VC/PE机构将发展为一、二级市场并重的投资机构,部分VC/PE机构将继续深挖一级市场投资机会,专注自身投资领域。此外,若按狭义理解,则大部分VC/PE机构目前尚无法满足证监会对于公募基金业务的准入要求,因此在短期内,VC/PE机构还处于准备阶段,短期影响有限。”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张国兴对记者表示。

哪些PE意欲进军公募基金领域?

本报记者采访了几家北京的PE/VC机构,均表示密切关注私募股权投资和创投机构获准开展公募业务的政策,但目前并无具体计划,亦尚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但另据本报记者了解,新沃资本的全资子公司新沃投资已在中国基金行业协会完成备案,且明确有成立一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计划,“一直在推进,也将按程序向证监会上报正式申请材料。”

新沃资本董事长朱灿介绍,成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初衷主要源于两点,一是拓展募资渠道,二是考虑加强退出,三是公司人员多“出道于”券商投行、基金公司和银行,有人力资源优势。

“大资管时代即将到来,这是历史潮流,也是共识。我们的产品设计很丰富,夹层基金、房地产基金、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现在机会来了更要抓住。”朱灿进一步补充道,“由于参与VC/PE行业的投资者资金量较高,本身就有分散投资的需求;PE/VC有了新的操作方式选择,LP也将会有更多的选择去完善自身的资产配置。”

新沃资本或代表了一大部分拟转型为资产管理机构的大型VC/PE基金的想法,因此对于开始开展公募基金业务,也具有一定积极性——一方面,公募基金业务能够满足其原有客户的部分投资需求;另一方面,该业务也有望与其原有业务形成一定的协同效应,如尤其是退出层面。

事实上,一直在呼吁“打通全产业链,加强二级市场”的靳海涛早在《规定》出台之前,就率领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首吃螃蟹”,试水公募基金领域。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2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取得证监会核《基金管理资格证书》,成为中国第72家基金管理公司。值得一提的是,在其发起股东名单中,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以持有26%股份位列红塔证券之后为其第二大股东,这是国内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首次参股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相关人士表示,深创投此前便介入公募基金领域,而本次《规定》的出台对整个VC/PE行业来说是利好。因为VC/PE业务本来就跟二级市场接轨,如果将产业链上下游打通,对投资管理人(GP)、基金出资人(LP)、二级市场股民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君联资本董事总经理、上海办事处主任李家庆称, PE的宽泛概念很广,有一部分是指二级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阳光私募;一部分是针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如君联资本);还有一部分是综合性的资产管理投资机构,其业务面广,不仅包含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还包括二级市场的定向增发、PIPE等业务。《规定》的发布将对于阳光私募及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带来直接影响,将提高其金融服务的灵活性和开放程度,对其来说无疑是利好。但是对于如君联资本而言,明确定位于非上市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和早期的风险投资,短期内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李家庆表示,君联资本目前的主要业务在风险投资和扩展期的私募股权投资,目前还没有涉足二级市场的想法。“公募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方式、投资标的、业务性质、人员构成、专业技能、市场判断、风险控制手段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所谓术业有专攻,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目前不在君联资本的业务范围之内。如果我们日后开展这一业务,针对不同的资产配置,我们亦将设立一个新的部门。”

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阚治东告诉记者,“我依稀记得国家基金法在修改的时候就规定,投资机构先做私募后做公募,那么公募的增长和工作经验才能更好。但是我预计,私募机构真正去申请做公募基金将有一个过渡过程,数量也不会很多,《规定》的出台目前对VC/PE影响有限。当然就这件事本身而言,肯定是一件好事。”

作为深谙一、二级市场的元老级市场人物,阚治东还表示,VC/PE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的步骤并不复杂,“但总体来说目前公募基金发展的状况不是很好,公募基金这几年的影响力也并非很大。虽然目前法律允许私募机构做公募,但我相信真正这么做的人不会很多”。

政策放宽将会重塑PE市场格局

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认为,本次新规定对PE/VC机构影响有限,其更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在于降低了“牌照”的含金量,长远来看会重塑市场格局,也让想做公募的机构有了实践的可能性。

在黄嵩看来,很多PE机构贸然进军公募业务的可能性不大,主要源于如下三个原因:一是,公募和私募的收费模式不一样,公募基金为收取固定小比例的管理费,而私募多为业绩费(盈利分成)。在目前私募整体水平更高的背景下,舍多取少是不合理的;二是公募和私募面对的客户群体不一样,对于多数VC/PE机构而言,其现有客户多数以高净值个人及机构投资者为主,与公募基金目标客户(不确定性的个人投资者)并不匹配,;三是公募和私募的运作模式、风险控制以及监管体系均不一样。

事实上,近一两年来,在一二级市场价差不断缩小,尤其是二级市场持续萎靡的背景下,很多PE/VC考虑到“退出的艺术”以期达到最好的基金回报,已悄然组建针对二级市场退出的管理团队,甚至与此同时发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即阳光私募)。

比如,去年初,中信产业基金从公募基金挖掘明星经理筹备二级市场业务团队,而鼎辉投资也在去年开始募集对冲基金,更多的PE机构在通过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增、收购(PIPE)等方式在尽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其中,一家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京城知名VC机构负责人透露,“备案不意味着我们有做公募的计划。”

“对PE/VC而言,在对冲基金和阳光私募同样可以满足其进入二级市场需求的背景下,为什么要去选择明显收益低得多且监管更刻板严格的公募基金方式呢?”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如此反问?

上述人士亦认为,监管层推出该规定是希望给PE更大的资金募集机会,同时也可以将其纳入监管。但不会引起PE大批转向公募基金,同样也不排除这些机构借助于两方面的优势同时操作。

而回顾历史,每一次新政策新业务的兴起发展,总要经历不完善的“阵痛期”,如券商投行与其直投部门的“防火墙”问题;在公募、私募可能并存的背景下,如何防止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股价等不法行为,如何在不同业务部门间设立防火墙机制,目前相关规定尚待完善,则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制定相应政策以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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