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虽变更债务人仍可抗辩
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自己的债权或债务,但必须以不侵犯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后,应当通知债务人,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移,债务人应当向债权受让人清偿。但为了防止债权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债务人利益,法律规定了债务人对受让人仍可以行使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
经法院查明:2011年6月22日,被告项某因资金周转原因向杨某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7﹪。同一天,杨某转账279万元到项某指定账户,项某出具给杨某一份300万元借条。自2011年7月25日至2012年4月20日,项某按照约定累计支付利息为157万元。2012年5月25日,杨某与原告郭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杨某向郭某借款350万元,已归还50万元,尚欠3000000元。
由于杨某转借给项某的3000000元,项某尚未归还,经双方协商并告知项某,现将此债权转让给郭某。同一天,项某与郭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向郭兵出具了一张3000000元的借条。同年7月26日,项某向郭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2年7月30日一次性付清本金及利息。2012年7月18日,项某偿还郭某1000000元(300000元利息、700000元本金)。至起诉前,被告已付利息为187万元,尚欠原告本金209万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形式上是民间借贷纠纷,实质上是债权债务转让纠纷。项某与杨某发生借款关系后,杨某实际出借金额为2790000元。后项某虽然和郭某签订借款合同,但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现债务人项某抗辩称由于项某与杨某发生的实际借款数额为2790000元,故郭某主张偿还300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双方的利息约定明显过高,且项某已经支付部分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的债务人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故判决项某偿还借款本金279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已付的本金及利息作相应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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