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使用一年多自燃余款是否继续支付-【新闻】
南宁市民陈林买的一台挖掘机才用了一年多就发生自燃而被烧毁。为此,他拒绝支付买挖掘机的余款。卖家?南宁市华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华美公司)竟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余款。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他败诉。 2006年9月,陈林向华美公司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双方约定:机器单价为52.8万元,由陈林先支付15.8万元,余款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如买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分期款金额(含利息)的万分之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卖方。合同约定,机械的质量保证期为1年或生产运作1500小时,合同到期时间为2008年3月6日。 挖掘机发生自燃被烧毁后,由于陈林不能如约付清余款,华美公司将陈林告上了法院,要求陈林支付货款本息余额41490元及违约金。 看到华美公司状告自己,陈林十分恼火。他想,明明是华美公司卖的挖掘机质量有问题,自己的损失还不知道找谁要呢?于是,他向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华美公司支付他的经济损失40万元。 对陈林的说法,华美公司认为,华美公司已按要求供货了,物品也经陈林当场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如果陈林认为机械有质量问题,就应向华美公司提起书面异议,但陈林没有这样做,也没有提出质量鉴定和提交详细的损失依据,遂请求法院驳回陈林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江南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林在写有机器状况完好的机器接收单上签名,说明华美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合格的机器给陈林。陈林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陈林在使用机械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货后10天)或产品质量保证期限(1年或生产运作1500小时)内,没有提出过任何书面的异议。机械发生火灾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之外,因此,华美公司的质量保证责任已解除。在挖掘机发生自燃后,陈林也没有提出进行质量鉴定,消防部门只是对起火的原因进行了认定,并不具备质量认定的资质。对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陈林没有证据证实。因此,法院判决,陈林支付华美公司的货款本息41490元及违约金,驳回陈林的反诉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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