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柜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酒柜厂家
热门搜索:
技术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讯

醉驾入刑不到两年 湖南527人因醉酒驾驶获刑- 明日

发布时间:2020-01-14 17:24:27 阅读: 来源:酒柜厂家

醉驾入刑不到两年 湖南527人因醉酒驾驶获刑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醉驾开始入刑,从而使湖南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同比有了大幅下降。长沙交警提供的数据也表明:酒驾、醉驾现象实现双降,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随之亦明显减少。据了解,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湖南法院目前共审理醉酒驾驶案件526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527人。

然而,醉驾入刑之后,一些相关法律概念公众依然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醉酒驾驶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醉酒驾车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就不构成犯罪?醉酒驾驶摩托车和三轮车属于什么性质?昨日,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湖南法院审理醉驾案件的情况,并解读了一系列市民朋友关心的问题。

案例1

为躲避交警检查追尾电动车

2011年8月2日20时30分许,丁某酒后驾驶小轿车准备回家,当行驶至望城区高塘岭镇雷锋东路 斑马湖 红绿灯处时,发现有交警在此路段执勤。丁某为逃避检查往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由于车速过快,先与停在此处的轿车发生刮擦后,逃逸至宝粮东路与望城大道交叉处,又与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发生追尾事故。丁某被追赶上来的交警当场抓获。经抽血检验酒精浓度,其驾车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8.47mg/100ml。

2011年11月22日,望城区法院宣判此案:被告人丁某无视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两人受伤、三车受损,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丁某自愿认罪,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遂以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驾

醉酒驾驶检验标准是GB19522-2004,即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大于或等于80 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案例2

醉驾失控刮擦路旁树木

2012年4月23日下午6时许,王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自临澧县合口镇返回官亭乡,途中车辆失控与道路旁树木刮擦,其所驾驶车辆轻度受损,后被巡逻交警查获。经检测,王某驾驶该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临澧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给道路上的行人、车辆形成一定的潜在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

【法官说法】醉驾未发生车祸同样有罪

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可以确认有罪。本案中,王某因驾车不慎致其车辆受损,并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公私财产损坏,但因为王某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发生,故仍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3

驾摩托车撞伤2名学生

2011年5月13日下午16时许,罗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无证摩托车行驶至嘉禾县石羔中学附近,将放学回家的两名学生撞成轻伤,罗某自己本人也倒地受伤,并当即被伤者家属扭送至嘉禾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经鉴定,罗某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250.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嘉禾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醉酒驾驶摩托车同样入刑

在现实生活中,在对 醉驾入刑 的理解上,很多摩托车驾驶者存在误区,认为醉酒驾驶摩托车不触犯刑法,忽略了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辆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两轮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符合醉驾入刑的条件。

案例4

罪犯被判在缓刑期内 禁酒

2011年6月2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至省道S213线香花七里加油站路段时,将路边行人许某撞倒在地受伤。

2012年2月27日下午,资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为保护其他公民的权利,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该院决定对李某发出 禁止令 :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和进入餐饮营业场所饮酒。若违反,将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法官说法】法院可向醉驾罪犯发出 禁止令

判令被告人在缓刑期内禁止饮酒是按照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 禁止令 的相关规定所作出。规定称: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 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来源:长沙晚报 李广军)

年会晚会策划

成都演出公司

活动执行公司

年会策划